社会公务又称“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务。社会服务指对生活上有某些困难的公民提供某些给付,以避免或减少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危险。最初出现的社会公务是社会救济,由政府对生活困难的人给予救济,后发展为社会保险,并进一步扩大成为社会保障。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预防疾病措施,文体娱乐活动及其他福利设施。社会公务活动比较复杂,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则支配。属于行政法支配的主要有:(1)社会救济。如抚恤金的发放,是否有资格取得抚恤金、抚恤金的金额等,由行政机关决定,受行政法规则支配。(2)社会保险受特别法支配,但这些活动要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监督行为受行政法支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