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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澳葡政府对澳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曾颁布多项立法。如第60/87/M号法令、第8/87/M号法令、第90/88/M号法令、第84/89/M号法令、第58/93/M号法令等。现行的社会基金制度法在1993年10月1日由总督韦奇立签署的第58/93/M号法令所公布。该法全文共5章61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该法规所核准之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为他人工作的而未列入在年老、残废、疾病及失业状况下受强制保护体系范围的劳工。该法所指的受益人,是指在澳门居住并为他人工作,包括以合同雇佣从事具体个别工作、临时工或季节工之劳工,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第二章为社会保障的给付。本章共4节,为该法的基干。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A.养老金;B.残废金;C.救济金;D.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E.失业津贴;F.疾病津贴;G.出生津贴;H.结婚津贴;I.丧葬津贴;J.因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给付的金额由总督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与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后,以批示订定,并公布于政府公报。有关批给给付程序之批示及执行本法规所需之印件式样,由总督应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之建议,以批示核准。第二节为补助金。列举不同补助金的条件: (1)凡具备下列全部要件之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透过申请,可获发养老金。A.年满65岁或以上者;B.在本地区常居最少7年者;C.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个月者。如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明为明显衰老者,可从60岁起获发养老金。(2)凡具备下列全部要件之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透过申请,可获发残废金。A.年满18岁或以上者;B.在本地区常居最少7年者;C.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36个月者;D.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明已长期绝对丧失从事一切及任何有报酬工作之能力者。(3) 凡具备下列全部要件的个人,透过申请,可获发救济金。A.在本地区常居最少7年者,B.年满65岁以上者,如系残废,则年满18岁或以上者; C.无权享有养老金或残废金者; D.不能从事任何有报酬之活动者; E.缺乏维生方法以满足基本需要者。(4) 凡具备下列全部要件之受益人,通过申请,可获发失业津贴。A. 已在劳工暨就业司的就业辅导组登录; B. 随时接受工作的安排;C. 在劳工暨就业司的就业辅导组作出登录之季度开始前的12个月期间,有个人供款的纪录。(5) 凡符合下列全部要件之受益人,通过申请,可获发放疾病津贴。A.最少在患病之季度前12个月中之9个月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 B.在患病期间未从事任何有报酬之活动。第三章为登录及供款。包括受益人及供款人的登录、供款、供款的缴纳、供款之自愿缴纳、迟延利息、等同于缴纳的供款、强制征收等。第四章为处罚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及劳工暨就业司有权监察雇主实体对该法规及其他补足法例规定之义务的履行情况。由劳工暨就业司就违反该法规之规定所作之实况笔录,应送交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有权科以该法规所规定之罚款。违反该法规,最多可科以澳门币500元之罚款。第五章为最后及过渡规定。该章规定: 该法规所指会诊委员会系由总督委任之医生组成,该委员会之规章及医生每次参与有关会诊之报酬,均由总督应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建议,以批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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