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于1951年3月24日公布并正式试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标志着生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颁布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的。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施行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伤残、死亡待遇作了规定,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规定自1952年7月起,分期推广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9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4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1955年12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待遇作出规定,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趋于完善。50年代末至文革前,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对工人、职员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一系列调整,并使之走向统一,从而形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遭到严重的干扰破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消,企业职工保险费用统筹制度被废弃。但总的来说,职工基本保险待遇尚能支付,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得以维持下来。“文革”结束后,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中发展。主要表现为:1.修正调整,包括修改退休退职规定,建立和修订离休制度,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和出境定居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社会保障改革。80年代中后期,为了适应改革后的经济、社会体制,各地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有医疗制度改革、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改革、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