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传播结构
我国研究者从社会学角度,对我国古代社会组织状态的传播活动各要素关系的模式化说明。1983年提出。其结构如下图:

其中A指特定组织结构的最高主宰(君、父、师、长官等),同时也是整个组织的信息总汇和总发源地。没有与A相平行的制衡因素。A以下的各级层次,也都按照相同的结构来建立信息渠道和组织关系。平行的各层次之间,只存在非正规的、补充性的信息交流关系。有时这种横向的信息交流处于被防范、监视、堵塞的境地。这种传播结构注重上下垂直渠道的纵向条贯联系和沟通以及上层高度集中与下层普遍分散之间特异的配合。这种传播结构只存在上下两级要素,上级获得的信息量总比下级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下级实行一定的信息封锁。这一结构的文化功能可以归纳为两点:(一)造成了社会组织的高度统一,同时又造成社会组织的普遍分散。若高层处理信息的能力发生障碍,全部下属层次便由于不能获得有效可靠的信息而陷于涣散状态。(二)保证高层次比低层次获得更多的信息量。但严格地说,整个社会各个层次都不能获得真正可靠的信息来源。纵向传播层次往往造成人为的信息中阻或干扰,因为渠道几乎是唯一的,为每一层次上达下传提供了截流、删改真实信息的条件。结果,上级和下级往往都不能获得完全真实的情况,各社会层次都不同程度和不同意义地受到这一传播结构的蒙蔽。研究者假设了另一种“社会—传播结构”作为对比,如下图:

这一结构是网络形的,保持了原结构的集中特征,同时又表现出制衡的优点。它加强了社会横向的水平沟通,每一社会层次都有多种获知信息的渠道,并对上下左右产生监察制约作用。假如其中某一层次担负向社会输送信息的职能,那么整个社会都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假如其中某一层次的沟通发生阻滞,也不会使其他层次陷于无所适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