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级差地租shehuizhuyi jingji zhong dejicha dizu
也称“级差土地收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单位因经营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条件较好或在同等条件的土地上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量而引起生产率较高所取得的超额收益。前者是级差地租的第一种形态,或称级差地租Ⅰ,后者是级差地租的第二种形态,或称级差地租Ⅱ。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的产生同土地私有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实行土地国有化,级差地租也不会消失,仅由原来交给土地所有者,变为交给国家而已。
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级差地租的条件是:
❶各不同生产单位在不同土地上经营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不同。首先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投入同量劳动所得单位面积产量不同。其次是生产地距离市场远近和交通条件不同,在运输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不同。
❷在同一块土地上作追加投资生产率不同。
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有限和土地归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单位经营。由于土地的数量有限,特别是优等地有限,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同时经营劣等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制订计划价格时,必须考虑经营劣等地的经济单位的经济利益。按照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社会生产价格,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生产单位就可以得到超额收益,形成级差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