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邓小平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深刻总结 “文化大革命” 的经验教训后,在我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从战略的高度论述了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所以说,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正如邓小平所说: “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我们不能搬用西方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
要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另外,要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之间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它们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忽视了法制建设,那么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必然造成大乱,也就谈不上民主。“文革” 中的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证和扩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和共同利益得不到维护,象林彪 “四人帮” 宣传的 “全面专政” 就会重演,那么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无法充分发挥,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社会不可能稳定而协调地发展。
要使全体人民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建设,使人民懂得如何保护和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主制度并不完善,正如邓小平所说: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综上所述,民主观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它的建立和发展既离不开社会生产这一物质基础,同时还受到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健全民主制度,就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另外,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要加强党内民主,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可以有效地尊重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避免家长式作风; 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则强调了党员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同时,要维护民主,就要坚持对敌人的专政,这样才能使人民真正享有民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