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马力诺共和国宪法圣马力诺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公元301年建国,1263年成为共和国。共和国初期,由全国各家家长组成家长会议,称为阿伦戈,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阿伦戈制订法规,议决国家大事。14世纪以后,其政治法律地位渐为拥有60个议员的大议会所取代。大议会议员原来根据1926年11月公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圣马力诺共和国选举法》规定,由阿伦戈选举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圣马力诺普选制的发展,阿伦戈逐渐演变为选民代表会议,主要拥有请愿权。大议会议员由全国选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它有权制订和颁布法律,在议员中选举执政官和国务会议成员。1960年起,圣马力诺规定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圣马力诺国家元首为执政官,由大会选出,任期半年,不得连任,自古迄今均由两人同任此职。两名执政官具有同等权力,各自有权否决对方的提议。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大议会和国务会议。国务会议为政府机构,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为部长(外交、财政和内政),其他7名为阁员,按规定阁员一般不是专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