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部宝印案官司名。礼部常设办事机构之一。元丰新制礼部分案十,此为十案之一案。南渡建炎三年,此案并入封册案。本案掌各种官印(宝、印、朱记、牌印)的给赐、出借、请纳等事(《宋会要·职官》13之1)。
职掌❶宋前期无职掌。 ❷元丰新制,参领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贡举之事(《宋史·职官志》3《礼部·郎中、员外郎》)。
编制郎中、员外郎各置一人(《宋史·职官志》3《礼部》)。
编制元丰新制一人。南宋隆兴元年,礼部只置一员郎官通领(《宋史·职官志》3《祠部》、《宋会要·职官》13之)。
官品❶宋前期,依《唐官品》,为从六品上(《六典》卷4、《宋会要·舆服》4之11)。 ❷元丰新制后为正七品(《宋会要·职官》8之4《吏部》、《庆元条法》卷4《官品令》)。
编制元丰新制一人。南宋隆兴元年,礼部、祠部只置一员郎官通领(《宋史·职官志》3《祠部》、《宋会要·职官》13之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