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日期给付保险人寿保险的一种,不论被保险人生存还是死亡,均需达到约定的期满日时,才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年金方式)。这种保险是为满足投保人对准备未来某一时期所需资金而设计的。在德国主要以准备子女教育资金或子女创业资金,通常以子女的抚养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缴费即告终止,但当时不实行保费免缴制度,保险人仅是把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及利息放至约定期满日时,才退还给受益人。由于这种方法有失保险的意义,以后才逐渐实行保费免缴制度。即由保险人负担从被保险人死后到满期时全部保费,满期给付额也不减低。在英国这种保险是减债基金保险的一种,主要用债务偿还和机器设备更新等。这种保险具有银行零存整付定期储蓄的性质,因此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有别于一般的保险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