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其主要原则有:
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条件依被请求国法律。在专利申请和保护方面,尽管各国原则上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条件都有所不同。因此,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条件上,可能发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解决。该冲突原则,在 《巴黎公约》 中得到了体现。《巴黎公约》 规定,成员国国民以及在成员国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请求任何一个成员国保护其专利时,虽然可以享受与被请求的成员国的国民相同的待遇,但享受这种待遇,应以遵守被请求的成员国的国民所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为前提。
❷优先权日的确定依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的法律。《巴黎公约》 和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都规定,申请人首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内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即以在外国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内国的日期。这个首次申请的日期,叫做优先权日。该优先权日只能依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❸专利权的授予依被请求国法律。根据专利独立原则,申请人以某一发明创造向某一个国家申请专利时,被请求国对该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或依什么程序授予专利权,应由被请求国法律决定。
❹专利权的保护、撤销、终止等,适用授予国法律。按照专利独立原则,依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由于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有效,因而授予国只是依本国法律给予保护。授予国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或撤销某项专利,也依本国法律决定。
(2)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基本一致,即: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条件,依被请求国法律; 商标注册人要求优先权时,优先权日的确定依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的法律; 是否准予注册,依被请求国法律; 注册商标的效力、撤销等,一般应依保护国法律。此外还有其他特殊问题:
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问题,在没有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应由各保护国的法律确定,即适用保护国法律。但目前有关条约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作了统一的规定,因此,如果条约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短于条约规定的有效期时,应以条约规定为准。
❷商标的原始注册的取得及效力问题,按照 《马德里协定》,商标所有人必须先在某个成员国取得原始注册,才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且在取得国际注册五年内,若该原始注册被撤销,则商标在其它国的注册失去效力。
(3) 版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基本的冲突规则:
❶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依作品起源国法律。作品起源国一般指作品首次出版国,作者国籍或惯常住所国。一般说来,作品能否获得起源国版权法的保护,获得多长期限的保护以及作者在起源国享有哪些权利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都由作品起源国法律决定。
❷作品在起源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保护,一般依被请求保护国法律。按照版权保护独立原则,各国对作品给以版权保护的条件、保护的方法、保护的期限等,除受条约的约束外,都独立依本国法律决定。因此,当一个国家不是某一作品的起源国而被请求保护该作品时,被请求保护国对该作品是否给予保护或者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通常应由被请求国法律决定。也有例外情况: 被请求保护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保护水平低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时,应当依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版权的某些内容,被请求保护国可以适用作品起源国法律。如《伯尔尼公约》 第7条规定: 只要不限于公约的最低限度,保护期限将由被保护国的法律规定; 但是,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这种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长于作品起源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被请求保护国可依作品起源国法律来确定作品受保护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