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知州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知州 知州官名。为知州军事的简称。宋地方行政区划州的长官。往往以朝臣充任。职掌略同于知府。参见“知府”。 ☚ 牧 知军 ☛ 知州 知州官名,为州治之长官。州治原置官称剌史,唐末藩镇跋扈,自行委派剌史,为害甚烈。宋初太祖为矫其弊,派直臣往各州(郡)主管军政,不复置剌史、节度使,称作“知州事”、“知军州事”(《通考》: “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历代职官表》云: “宋之知州本为临时之差遣,欲以革除藩镇自兼剌史、自任剌史之弊。……然知州辖境小而职权轻,又有所扞格,故不得不再付以节制兵马之权,而遇有重大军事,则必须于知州之上再派帅臣以当一方之寄”。到了明代,府成了州、县以上的行政区,州的地位更为下降。明代知州品秩虽为从五品,但实际权限与七品县官略同。故小说中有曾孝序(原职为巡按御史)被蔡京等“黜为陕西庆州知州”之说(第四十九回)。 ☚ 吏部 太史 ☛ 知州官名。宋初设刺史,别命京官大臣权知军州事,以分其权。其后罢刺史,专用知州,总理州郡政事,省称知州。明、清时始定知州为官称。有直隶州与散州知州之别,前者地位稍低于知府,后者地位与知县实际无别。参阅清顾炎武《日知录·知州》。 州官 州官牧(州牧;邦牧) 州郡 知府 郡守 太守 邦伯 黄道 黄堂 ☚ 诸侯 县官 ☛ 知州古代,州的长官为刺史。宋太祖时方正式出现知州一名,不过,宋代的知州为临时差遣。“知”,即是主管一事而不授以正式之名。故宋的知州,虽权知一州的军事、民政之事(其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者,亦称州判,多由朝官文臣委任)但遇有重大军事,其上却又有帅臣统制。元、明时,重要的州已升为府,其余的州已降为与县略同的地位,知州权力更小。明、清知州均为知府的下属,官品虽一般高于知县,而权已与知县无甚差别。但清代的直隶州则相当于府,此类州的知州,地位则相当于道员而直隶于布政司,对其所在县行知县权,对其所领县则行知府权。故直隶州的知州,职掌与知府无异;散州知州,则权同知县。 知州官名。宋初,州设刺史,为州郡之长,兼理刑狱。后别命京官大臣权知军州事,以分其柄,继之,罢刺史,专用知州。明、清时始定知州为官称,总理州郡政事、刑民狱讼。 知州参见“权知军州事”条。 知州 知州官名。明代始置。清代沿置。掌一州政令。《明史·职官志四》: “州: 知州1人(从五品),同知 (从六品),判官无定员 (从七品)。其属,吏目1人。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2: 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 ☚ 知府 知县 ☛ 知州官名。宋代派朝官任州一级的地方行政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明清时正式为州长官的名称。知州有二种,一为直隶州知州(地位稍低于知府),另一种为散州知州(地位同于知县)。 知州官名。后周时置,为地方州级行政长官,又称权知军州事、知军州事。掌教化农桑,考察属员,赈济灾伤,以及赋役、钱谷、狱讼等事。 知州官名。宋称“知州军事”,为路以下县以上行政长官,与知府略同。明清时为州的长官。知直隶州者,位阶稍低于知府,知散州者,与知县同。 知州官名。州的长官本为刺史,自唐代后期以至五代,藩镇跋扈,州刺史多为节度使自行委派,侵夺了朝廷对刺史的任命权。宋太宗为纠正此种弊端,首先是不遣节度使赴任,而于其所驻在之州不补刺史,另派朝臣带本官临时代理此州之事,称“权知某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简称知州。其后文武官员参杂任命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为判某府州军监,于是刺史成为虚衔,知州则成为一州的长官,掌理一州之政,凡教化百姓,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奉行法令条制,宣读赦书,举行祀典,考察属官,赈济水旱,安集流亡及赋役、钱谷、狱讼等事,均掌理之。因庆州、渭州、熙州、秦州对西夏接壤,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瀛州与契丹相邻,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泸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此外,沿边各州或居冲要之地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都监,或带沿边安抚、提辖甲兵、沿边溪洞都巡检,其余各州则否。其属官有无及员额多寡,均以州的地望高下与职务繁简而定。一般有通判为其副贰,所属有幕职签判、推官等官,六曹参军之属及教授官,又诸州军随事置官,有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知州系临时差遣,以其直接秉命于朝廷,无跋扈之事。然其辖境小而职权轻,故在缘边或重要之州不得不再付以节制兵马之权。而遇有重大军事,则更于知州之上再派帅臣以寄托一方重任。自此,知州的地位就更低了。辽金仍未全废刺史之名,元代始废刺史,上州置达鲁花赤及州尹各一人,秩从四品;中、下州改州尹为知州,秩正五、从五品,以示不同。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州尹或知州由汉人充任。诸州分隶于路或府,或直隶于省,州也有属县。明制州分直隶州与散州两种,以知州为正式官称,秩均为正五品。直隶州与散州所属佐吏也相同,佐官有州同、州判,分管粮马、巡捕之类;吏目为属吏之长,主管刑狱,吏员有典吏、攒典等;所属机构有儒学,置学正、训导; 阴阳学,置典术; 医学,置典科; 僧正司,置僧正; 道正司,置道正;税课局、置大使、副使。此外,有巡检司者置巡检,有水马驿者置驿丞,有闸坝者置闸官、坝官,有织染局、递运所、批验所、河泊所、库、仓、草场者各置大使。直隶州属布政司,其地位与府平行,但无倚郭之县,其所治州城地方,即以知州行知县之事,与元制于各州附郭也有属县的情况不同;散州隶属于府,知州的品秩虽比知县高,但其职权并无区别。清沿置知州,定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散州知州为从五品,佐属官同明,惟无坝官及织染局、递运所、批验所、草场诸大使,改税课局为税课司。辛亥革命以后,府、厅、州之名均废,州悉改称为县,知州之名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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