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知县乱政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知县乱政案 知县乱政案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二月。常熟知县成䒶奇收无藉之徒为吏,朋党小人,乱政坏法。明初为防止官民勾结和维护封建秩序,明令“市民不许为吏卒”。朱元璋认为,“市井无籍之徒,惟务勾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规定“今后诸处有司衙门皂隶、吏员、狱卒,不许用市井之民。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洪武十八年,常熟知县成䒶奇到任未久,苏州知府张亨分付,收录逃囚逃吏黄通等各各更名为吏。为己所用,尽收市乡无藉之徒,掌行文案,明知不可,略无畏惧,恣肆妄为。未及周岁,动止满前,皆是小人。此外,成䒶奇还不预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粮长之设,本便县司,由民人自当。成䒶奇交结无藉粮长沈玠等,违帝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巨者征收,细微蒙蔽,以致本县比常设粮长之数,内缺一名,以致万石不足。”成䒶奇被下狱,以乱法坏政处死。同《大明律》“举用有过官吏”杖一百相比显然要严酷得多。 ☚ 弓兵马德旺等阻挡耆民赴京案 市井之民交结官府帮闲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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