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性文件。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3日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8月16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8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18条。规定: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相同。主要职权是:协助政府执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并了解执行情况;协助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协助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意见;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协同政府筹备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省、市协商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互选委员若干人组成,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并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代表以外有关人士参加。通则还就省、市协商委员会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对省辖市、县、区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及会议制度等作了规定。因情况变化,通则已不再适用。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根据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议》制定。1951年7月19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18条。规定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并设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解释政策法令,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等。它受政协全国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协助省辖市或县常务委员会进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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