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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名。盗国有之财物的行为。南北朝时期北魏国定刑律,盗官物一,赔五。《资治通鉴·宋纪·文帝元嘉八年 (公元431年)》: “初,魏昭成帝始制法令:‘反逆者族; 其余当死者听人金、马赎罪: 杀人者听与死家牛马、葬具以平之; 盗官物,1备5; 私物,1备10’。”胡三省注: “备,陪偿也,今人多云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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