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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改判登闻鼓院事为监登闻鼓院。
❶鼓院监官。《宋会要·职官》3之68:“(建炎三年)鼓院置监官。”《宋史·李椿传》:“(隆兴)监登闻鼓院。”❷司鼓之官。《咸淳临安志》卷8《登闻鼓院》引监院赵梦极《记鼓院题名》:“此司鼓之官,所不可废也。”❸监院。见上书同卷《登闻鼓院》:“监院赵梦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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