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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监察受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监察受理

监察受理

受理,是指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反映、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予以接受,承认其有效性,依照法定程序准备予以审查处理的活动。
监察机关的受理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受理具有执法性。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的机关。监察机关的这种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其行政行为本身具有的执法性。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检举、控告,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它的执法性主要表现在: (1)监察机关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纪的规定受理违法违纪问题; (2)受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程序。
2.受理对象具有特殊性。监察机关受理反映、检举、控告,对象是特定的,只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对象,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属于这一范围的对象,监察机关无权受理,应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3.受理具有单方性。受理是监察机关的权力,无须征得监察对象的同意,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当保守秘密。这与司法程序是有区别的。
4.受理具有程序性。所谓程序性,是指监察机关的受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1)必须有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文字根据; (2)受理人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 (3)须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否则,属不法行政监察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 监察受理的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1.法定监察的案件。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案件。
2.控告检举的案件。受理公民及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的案件。
3.行政纪律的案件。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
4.行政申诉的案件。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
(二) 监察受理的方法
案件的受理,有三种情况和三种办法。
1.群众口头或书面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案件,受理者可以笔录,也可以录音,在宣读无误后,由来访者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书面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原则上也应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押印。
2.下级检察机关报请审批和复查、复议的案件受理办法。首先,查看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其次检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程序。材料不全的,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发回补充。
3.其他案件及受理的注意事项: (1) 案件受理时,检举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为其保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2)对于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告知来访者到有关机关去反映,对于书面检举、控告的材料,应及时移送到有关部门。
(三) 监察受理后的程序
监察受理程序包括: 填写受理登记表,报送批准,初步审查,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等操作阶段。
1.填写受理登记表。承办人员应将受理事项的来源,基本内容,有关材料,被检举、控告的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接受日期等逐一按表格所列项目进行登记填写,对于来自交办、批办、移送的事项还必须附有书面依据材料。
2.报送批准。承办人员将受理登记表和有关材料,送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应在受理登记表领导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是否批准进行初步审查的审核意见。
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证实受理事项的真实程度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轻重,为是否立案提供根据。对反映、检举、控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事项,除有关部门已经初步或者已作出事实结论的外,监察机关在受理后都要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向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4.写出初步审查报告。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承办人应根据初步审查所得材料,写出初步审查报告,提出对受理事项的处理建议。
5.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6.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7.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8.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9.立案。
(四) 监察立案的定义
监察立案,即政纪案件的成立,是指监察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受理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决定作为政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受理的延续,是政纪案件调查的前提,是立案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程序。受理并不等于立案,其仅是接受有关违法违纪的问题的材料,准备予以调查处理。只有监察机关对受理事项及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经批准后,有关事项才能被立为案件,才能被作为政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监察立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可见立案须具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认为有违法行为。认为有违法行为是立案的事实条件,是指监察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纪律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违纪行为。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是立案的首要条件。监察机关的这种认为,并不意味着是凭主观臆想凭空推断出来的,而是建立在确实可靠的材料上。
2.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仅仅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同时具备根据已有的事实,需要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为了减少对监察资源的消耗,使监察机关能够集中力量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本人检查和交给本单位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而不必立案。
(五) 监察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即监察立案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步骤,包括立案报告的撰写、负责人的审批、备案、通知等。
1.撰写立案报告。监察机关受理违法违纪案件之后,凡是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经过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予以立案的,都应该立即正式办理立案手续,撰写立案报告。立案报告一般包括三大部分: (1) 首部。首部内容包括案件的名称、呈报单位、承办人、案件来源、举报单位 (或个人)、立案对象等。(2) 正文。应包括:被立案对象的基本情况; 立案的理由,即提请立案事项的来由,初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嫌疑情况等; 立案的依据,即认定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法律、法规依据。(3) 尾部和落款。需写明提请立案部门的全称,报告制作完成报送审批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有关承办人员也署名。
2.领导审批和备案。立案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应按照立案审批权限的规定报送有关领导审批,经有立案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后,正式生效。有关领导接到立案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提请立案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材料,核对立案的法规依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立案报告一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政纪案件即正式成立,就不能随意撤销。如要销案,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和依据,说明销案的理由,并报经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案。
凡属于重要案件,如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领导机关或者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等,在批准立案后,还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以便领导机关了解监察机关的工作,取得领导机关的支持、指导和监督。接受备案的机关在15日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同意立案。
(六) 监察立案的法律意义
监察立案在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立案是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没有立案便没有案件调查处理的整个过程,或者说是违反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办案程序。立案是行政监察程序正式启动的标志。其次,立案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表现。只有经过立案,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活动才有了合法的依据,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监察。避免监察的随意性,从而在办案程序上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避免、减少冤假错案,同时尽量减少因行政监察对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权的影响。再次,及时立案对揭露、证实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凡应当立案的,只有及时立案,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才能迅速发现和收集证据,证实违法违纪事实,使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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