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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盐铁使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盐铁使

盐铁使

官名。见“三司”。

☚ 户部使   翰林学士院 ☛

盐铁使

官名。唐代后期主管盐、铁、茶专卖及征税的使职。肃宗乾元元年(758)始设,代宗以后与转运使并为一职,称诸道盐铁转运使。参见“盐铁转运使”

盐铁使

官名。唐中期特置。掌收运盐铁之税,或兼两税使、租庸使。唐肃宗时,第五琦以司金郎中,兼侍御史,诸道盐铁铸钱使。盐铁使名自琦始。宋之盐铁使,掌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诸事。见《旧唐书·食货志》、《宋史·职官志》。

盐铁使

官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以第五琦为盐铁使,盐铁使之名自此始。盐铁使以管理食盐的生产、专卖为主,兼掌银、铜、铁、锡的采冶、专卖。唐代盐铁使常驻扬州,一般兼领转运使,通称盐铁转运使。宋代之盐铁、户部、度支使并为一职,称三司使。《宋史·职官志二》:“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参见〔转运使〕、〔度支使〕。

盐铁使

盐铁使

官名。宋代置。掌总盐铁政令及其赋税。《宋史·职官志二》: “三司使: 使、副使、判官、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盐铁分掌7案: 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七曰设案。”

☚ 盐运使   盐政大臣 ☛
盐铁使

盐铁使

官名。唐后期主管盐、铁、茶专卖及征税的使职。唐肃宗至德二年 (757) 以第五琦为盐铁使,为盐铁置使之始。第五琦立盐法,以官府管理盐的专卖。上元元年 (760) 刘晏继任后,又改进专卖制度。此后,盐利为两税外最大收入。宝应元年(762)刘晏于盐铁使任外兼转运使,以盐利为漕运经费。后二使常以1人兼领,盐铁,转运使合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以宰相、度支使或淮南、浙西节度使兼任。唐后期盐铁使与度支使、户部使合称三司,至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 遂合并为三司使一职,总领全国财政。北宋沿置为三部使,真宗咸平六年 (1003) 罢。

☚ 度支使   宣徽院 ☛
盐铁使

盐铁使

唐开元( 713—741 )以后中央主要理财官员之一。始设于乾元( 756—760 )中第五琦充任诸道盐铁使。此后一些著名理财家多任此职。盐铁使主持制订和实施盐铁法,征榷盐课,设立监院,管理盐亭灶户,实行盐禁,控制食盐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铜铁冶和铸钱监,与度支使并为唐王朝重臣之一。顺宗即位,王叔文以度支盐铁副使之职,立足中央,发动革新运动。时有司重奏盐法,以杜佑判度支盐铁转运使,治于扬州。

☚ 榷盐院   盐池使 ☛

盐铁使

使职名。唐肃宗乾元元年(785)设置,为唐中期以后主管食盐生产和专卖以及矿冶税收的长官。盐铁使还常兼转运使,二使遂渐合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唐朝后期盐铁税利为朝廷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于国家财政关系甚大,故常以重臣领使,甚或由宰相兼任。

盐铁使

官名。盐铁均因官卖而成重要税源,故须设专官以领其事。《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时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是中央设盐铁专官之始。唐代中期以后特置盐铁使,以管理食盐专卖为主,兼掌金银铜铁锡的采冶,特派大臣充任,多与转运使联为一职,如李巽、王涯、卢坦、柳公绰、崔珙等均为盐铁转运使;亦有兼其他职务者,如包佶为汴东水陆两税盐铁使,令孤楚为盐铁兼榷茶使,元琇为盐铁兼榷酒使等。盐铁使为当时握有财权的重要官职,与度支使、户部使合称三司。至五代后唐,始合为一职,称三司使,宋初沿置,号为计相。太宗至真宗时两度废三司为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复设盐铁使,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又将三部合并为三司,重设三司使,盐铁使罢废。参见“三司”。

盐铁使

差遣官名。


品位

官品视所带本官阶,位在度支、户部副使之上(《宋史·翁觉传》)。


职源与沿革

唐元和六年已见置户部使(《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七日,三司分为三部时置户部使(《长编》卷24)。


职源与沿革

参“三司盐铁副使”。


别名

❶省府判官。《东轩笔录》卷14:“虽省府判官出按事,至其所部,亦绝燕饮之礼。……王鬷自三司判官计置河北军粮。……然酒止五行。
❷省判。《长编》卷269,庚子:“惇入三司,即商量废罢三省判。”


省称与别名

❶总计判官。《宋史·梁鼎传》:“迁太常博士、三司右计判官,又为总计判官。”《分纪》卷13《三司使》:“淳化五年,置总计司判官。”
❷主判官。《分纪》卷13《判官》:“淳化五年,置总计司判官。十二月,敕司令三司判官、主判官、推官等,见判使并同南省郎中、员外郎见尚书丞郎之仪。”按:此三司主判官,即指总计司判官。


简称

❶权发遣三司判官。《长编》卷141,庆历三年五月戊寅:“虞部员外郎杜杞权发遣度支判官事、太常博士燕度权发遣户部判官事……权发遣三司判官始此。”
❷判官。《宋会要·食货》56之11:“(治平元年)以盐铁设案,度支钱帛、发运案,户部修造案及开拆司尤繁剧,选秩通判者五人为判官。”《长编》卷203,治平元年十二月丁巳:“以盐铁设案,度支钱帛案,户部修案、开拆司,选初任通判一岁以上人权发遣,……及九岁与三司判官。”


职能

三司官多用作迁官阶梯,三年一调不利于管好财计,遂以资浅人任三司官,称“权发遣”,使其能久任,安心奉职(《长编》卷203,治平元年十二月丁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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