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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指不同机关的长官共同审理疑难刑案的制度。
汉代有“杂治”,唐代有“三司推事”。明清的会审有很大发展,其形式有三法司会审、九卿会审、热审、大审、*朝审、*秋审等,它适应了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的需要。近代在领事裁判权制度下,帝国主义国家侵犯别国司法主权的一种审判方式。参见“会审公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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