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1979年8月22日文化部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评奖条件为: ❶ 影片质量好。 ❷ 能按厂批准的摄制计划或提前完成任务。 ❸ 影片实际成本比厂批准的摄制预算降低。 ❹ 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摄制人员遵守法纪好。对完成影片质量好的,发奖金标准的40%,其它三条每完成一条发给20%,全优发给100%。(2)制片厂每摄制完成一部影片,全部符合评奖条件的,在影片成本工资项中提取奖金的标准为:故事片每部提取1.1万元(短故事片减半)。舞台艺术片7000元(短片减半)。纪录片(不包括电视放大片)每本320元。科教片每本600元。 美术片每本1600元。故事翻译片每本25元。 新闻、科教翻译片每本10元。(3)各类奖金标准要有所区别,不要一刀齐,既要照顾重点,又要兼顾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