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病假工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病假工资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在职职工患病请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救济待遇。是疾病待遇的主要内容。参见“疾病待遇”。 病假工资工人职员在职期间患病请病假期间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领取的工资和救济待遇。中国职工病假工资属于 “疾病、负伤、残废期间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由劳动保险法规或者规章确定。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执行不同的规定。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发布)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的有关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业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 (注: 即“连续工龄”,下同)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具体为: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注: 1969年2月以后改由企业 “营业外支出”项下) 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至60%。具体为: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疾病救济费发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八条规定: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按照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具体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对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中国区 (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和部分区 (县) 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或标准较上述规定为低。以40多年来的实践看,这方面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3方面: (1) 短期病假工资标准过高,没有体现劳动和不劳动的区别; (2)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过低,不利于保证长期病休职工恢复健康; (3) 由于病休时间以连续病休时间为准,因此产生大量的“5. 29”现象,一些人在连续病休达5个月零29天时带病上班,6个月零1天时再休病假。针对这些问题,从1983年开始原劳动人事部在牡丹江市、常州市、沙市和宜宾市4个地方进行病假工资方面的改革。此后,四川、贵州、福建、安徽、云南、乌鲁木齐和昆明等省、市也纷纷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1) 降低病假工资水平,延长享受各档次病假工资的工龄条件,以体现劳动和不劳动的区别。例如: 将最高病假工资从100%降至90%或95%; 将享受最低病假工资的工龄从不满2年提高到3~5年;将享受最高病假工资的工龄从8年以上提高到20年、25年或30年以上。(2) 在改变享受条件的同时,提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水平。例如,将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从原来的40~60%提高到现在的50~70%; 在享受待遇的条件上,一方面增加工龄档次,变原来的3个档次为现在的4~5个档次。另一方面提高享受待遇的工龄,其中享受最低待遇的工龄为3~5年,等于甚至超过了原来享受最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工龄。(3) 变病休时间连续计算为累计计算。如四川省规定: 跨年度连续病休者,其病休时间与上年最后一次病休时间累计计算。虽然改革刚刚起步,但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上杜绝了“5. 29”现象,受到了人们的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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