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 电讯条例
❶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1915年公布的法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无线电的法令。规定收发报机等一切无线电器材均属军用品,非经陆军部特别许可不得自由输入中国;未经中国当局批准,不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私自设立无线电台和广播电台; 用于收听广播的收音机和用于通讯的收发报机,均不得任意出售,私人不得设立和拥有。此法令未能严格实施。
❷国民党政府1929年8月5日公布。在此之前,上年12月曾公布《广播无线电台条例》,允许民间经营广播电台,但须事先经过无线电管理处特许。《电讯条例》进而规定,民间可以装设有线电、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广播电台,但须经交通部或其委托的机关核准。这些条例公布后,国内出现了一批私营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