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镇铁路借款合同英、德两国为攫取津镇铁路修筑权而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借款合同。清光绪二十五年四月九日(1899年5月18日)清工部左侍郎许学澄同英、德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三十五款。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1908年1月13日)由清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同英、德银团(上海德华银行和伦敦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二十四款。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年9月28日)又由清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同英、德银团(上海德华银行和英法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二十三款。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为九百八十万英镑,以九折扣交付,年息五厘,偿还期限三十年;以本路收入及直隶(河北)、山东、安徽、淮安关、江宁(今南京)厘金作为担保;本路所需外国材料,均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修筑支路需用外国资本时,英、德银团有权优先借款。英、德两国借此合同长期控制了津浦铁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