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
指对经营失败而又没有切实可行的改组办法的企业进行的善后清理与结算工作。 造成一个企业清算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股东认为这个企业已经没有继续经营下去的价值,要求将其清算结束;二是由于企业未按期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又不愿意将其重新改组,因而被迫清算结束。企业清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1)自愿清算。即不经过法院判决,自行拍卖资产以偿还全部或一部债务的清算。 (2)法定清算。 即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完成清算手续。清算资产偿债,一般应将清算资产所得价款,首先要用来偿还因清算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清算人的报酬、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抵押资产所出售的价款,应优先折算其抵押人的债权;当所有优先权之债务清偿完毕后,若清算企业仍有剩余价值,则用来偿还不具优先权之债权人;当所有债务清偿完毕,而仍有剩余时,再分配给优先股东和普通股东。 该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和股票持有人的款项都支付之后,企业破产过程即告结束,而不再存在任何偿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