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工资调节税
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支出超过一定标准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该税种纳税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各事业单位。应税工资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实物折价、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后的余额。 免税现额按地区分别确定,规定五、六类地区为全年人均工资2000元,十一类地区为全年人均工资2180元。 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工资性支出人均超过免税限额150元以内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为200%。采取按年计征,分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