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条件标准banxue tiaojian biaozhun
指义务教育的必备办学条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986年9月11日以国办发(1986)69号文件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其中规定普及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要做到:
❶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❷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多数教师具备合格学历(小学教师具备中师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具备师专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其余取得所任学科专业合格证书。教师数量足够,专业结构合理。
❸教育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为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7月4日颁发的《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提出的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负责具体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和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必要的条件。各地在制订必备办学条件标准时,必须注意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❶有关教室和课桌凳的具体要求,每班学生的最高名额限制,学生的活动场地、住宿生的食宿条件,厕所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❷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施、图书资料的配备标准,保证正常教学和增添图书所需的经费。
❸对任课教师的要求。所有任课教师至少应取得教材教法考核合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1986年7月1日)以后补充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学历。“意见”说,鉴于达到必备办学条件标准只是基本的要求,各地应适时制订办学条件的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