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基础标准。制定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使其具体化。国家标准局1985年4月17日发布、1986年3月1日实施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规定的设计基本原则有6条:(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2)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3)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机械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4)生产设备的安全应通过: ❶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标准制造、检验; ❷合理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 ❸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❹安装、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应载明安全要求。(5)生产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在设备上采用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该标准的一般要求分为适应能力、预防断裂、材料、稳定性、表面、甬和棱、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工作位置、照明、润滑、吊装和搬运、检查和维修。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部分又分为可动零部件、飞出物、过冷和过热、防火与防爆、液压和气压、控制系统、噪声和振动、防尘防毒和防放(辐)射。其它部分有安全监察、标志、说明。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不适用于空中、水上交通工具及水上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