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1991年12月发布的保护女职工的行政规章, 共26条。规定: 一切有女职工的单位, 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要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 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保障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负重、高处作业;对怀孕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休产假10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 《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50天。《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 应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