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1996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3号政府令发布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含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 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 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扶残助残,缴纳适量保障金。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 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报送下年度录用残疾人的计划。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 对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