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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29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办法列举了公共场所的七大类别, 明确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城建、旅游、交通、体育等部门协助管理; 具体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重点预防和查禁的问题、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负责人的主要治安责任及奖励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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