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是根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79年12月由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至今已任五届。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过18次会议,第六届召开过27次会议,第七届召开过31次会议,第八届召开过31次会议 第九届至1999年6月已召开过10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先后设立了办公厅、研究室和民族侨务、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代表、环境资源保护等8个工作委员会。各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在酒泉、张掖、武威、定西、陇南、平凉、庆阳等7个地区设立了工作委员会, 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的建立,是对地方政权组织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 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