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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3日由省畜牧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委员会三厅委联合发文公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计5章40条,分总则、从业资格、从业管理、奖惩和附则。《办法》规定:个体兽医从业只需具备所规定4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开业,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合格后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个体兽医从业许可证》,凭 《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法》明确个体兽医依法从事畜禽疾病诊治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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