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观护制度一些西方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非监禁性的矫正制度。其内容是对有矫正可能的少年犯、偶发犯、轻罪犯,不送监禁场所服刑,而在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的前提下,给予合理的指导和监督,以激励犯罪人向善的良知和德性,促使其悔过自新,适应社会的正常生活,从而不再犯罪。观护制度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审理手续暂缓,即中止诉讼程序,将被告交付观护处分; (2) 刑罚宣告暂缓,即在有罪认定后,暂缓宣告处以何种刑罚,将被告交付观护处分; (3) 刑罚执行暂缓,即刑罚宣告后或执行前暂不移送服刑,将被告交送观护处分。现代观护制度是在1879年英国制定的略式裁判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范围由过去的只处理少年犯案件而扩大到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形成了独立的体系,除负责对犯罪人的监督和指导外,还负有调查、受案和鉴别的责任,并兼有司法工作、社会工作、特殊教育和福利活动等多方面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