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结构] 复句式:并列关系。 [释义]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咬对付牙咬。比喻用对方所使用的手段还击对方。 以:介词,用。 [出处] 《旧约全书·申命记》一九章:“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功能、例句] ❶ 作主语。鲁迅《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犯而不校’是恕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直道。 ” ❷ 作谓语。周恩来《在上海鲁迅逝世十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说》:“对于反动派,所谓之千夫指,我们是只有横眉冷对的。我们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附条] “以牙还牙”。巴尔扎克《高老头·两处访问》。 [同义] 以血洗血 针锋相对 [反义] 犯而不校 逆来顺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