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律师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有关律师的最早的法律是1878年的《律师条例》。希特勒攫取了权力以后,包括律师条例在内的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实际上被弃置一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59年8月1日由联邦议院通过的《联邦律师条例》,是现行的有关律师的主要法律。 德国对律师的学历和专业条件的要求,同对法官、检察官和公证人是一样的,即在大学经过三年半(7个学期)以上的学习,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并通过以后,在法院、检察机关、地方政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半,再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者即取得候补文官资格。如果拟选择作律师,由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也可以选择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或外交机构中工作。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为他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替他人追讨债务、代表当事人出席仲裁程序以及为了得到清偿而受让债权等。律师只能在其获准从事代理业务的法院,代理有关的诉讼事项,而不能在其他任何法院进行诉讼代理,但是,除联邦法院的民事庭以外,律师可以在全国的任何法院出庭辩护。德国于1964年确认,刑事案件的被指控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享有与律师进行通信联系的权利。此外,德国的律师还可以担任税务顾问、私人或企业的法律顾问、审计人和在某些州担任公证人。 德国共有23个地区律师协会,每个律师都是其所在的地区律师协会的会员,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律师协会,即由23个地区律师协会组成。地区律师协会由选举产生的7名理事组成执行理事会,任期4年。执行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关于纪律惩戒,执行理事会的权力极为有限,只有训诫权。在德国,对律师给予其他的纪律惩戒处分要由名誉法庭决定,惩戒处分有警告、训诫、1万马克以下的罚款和除名,不服处分可向名誉上诉法庭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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