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完成后,其行为对象 (环境要素和污染物等) 自身发生坏变的过程或危害机制的过程。实质是环境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产生的前期过程,例如,排污污染水体既属于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危害结果。而被污染的水体又危害水生生物和人类生存。污水危害生物与人类的过程则是人的违法行为之自然延续,其结果是生物与人类的病变或死亡。有人认为,这种“自然延续”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污染与破坏机制的客观过程,而应作为违法行为之延伸,这样确认有利于全面、公正、客观地裁判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而且,于环境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科学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