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效力又称“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指环境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以及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环境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该法在哪些地域内发生效力,一般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主权国家环境法的空间效力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及其延伸意义上的领土。环境法对人的效力是指环境法对哪些人适用,包括对本国人的效力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环境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环境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有无溯及力。环境法生效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其失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新法代替旧法,二是法本身有明确规定; 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不具有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