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认定管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过程中各个环节实行的管理工作。
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❶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需要,将环保产品认定的范围从主要以末端治理产品拓展为 “能预防、减少污染和有益于环境的产品”。明确了环保产品认定 “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 内容,由行政性认定改为自愿性认定,境内外产品一视同仁,体现适应WTO原则。同时,还调整了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保产品认定中的职能定位,由行政认定调整为 “发布认定指南、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试样,指导并监督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体现了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❷在以前的认定办法中 “申请认定的条件”的规定与WTO原则基本一致,为更完善,新增加了 “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内容,对申请产品增加了“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内容,以体现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❸在修订草案 “认定程序” 中,将原第三章中规定的国家 (及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产品推荐、审批、发证的职能修改为由认定机构独立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认定工作情况。原《办法》 第5章中 “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中规定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有关条文,比如 “在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过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可的产品” 明显不适应WTO条文规定,在修订草案中予以删除。环保局还将原第五章 “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和第六章 “认定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中有关认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修订为第六章 “监督管理”。增加了用户对获证产品以及申请企业对认定机构有关投诉的条文,目的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认定工作规范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