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的经济赔偿
环境损害指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对象所遭受的损害,非环境科学所泛指的整个宇宙、整个外部物质世界大环境的损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对象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当这些因素遭受损害时,肇事者有责任给予赔偿、排除危害。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