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署”
简称“环保署”,系台湾当局主管台湾环境保护行政事务的机构,成立于1987年8月22日。其职权为: 对于省市环境保护机关执行该署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就主管事务,对于省市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或应执行法令而不执行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撤销或处理之。该署下设综合计划处、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水质保护处、废弃物管理处、环境及毒物管理处、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环境监测及资讯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环境保护检验所、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区域环境保护中心等机构。环保署置署长一人,副署长二人,主任秘书长一人,顾问一人,处长七人,副处长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