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乙
台湾台中人,1926年10月29日生。台湾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结业,美国联合大学荣誉法学博士。1962年至1963年任高雄地方法院庭长。1963年至1964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65年至1967年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1970年至1972年任台湾高等法院庭长。1972年至1976年任台湾当局“司法院最高法院”推事兼书记官长。1976年12月至1979年6月任台湾 “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1979年6月至1980年10月任“法务部”政务次长。1980年10月至1987年4月任台湾“司法院行政法院”院长。1987年5月任 “司法院”秘书长。1993年出任台湾 “最高法院”院长。1995年4月兼任 “司法院民事诉讼法研修委员会”召集人。1997年退休。1981年3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二届候补中央委员,1988年7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1993年8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四届中央评议委员,1997年8月续聘为第十五届中央评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