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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宁宗嘉定年间,王九状告伯父王四擅自出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官府索到买主游且原买契约,“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比照宋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主审官范西堂判曰:“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田照元契为业,余人并放。”范西堂之判说明宋代红契的效力,纵然契约有不明之处,但一经投印,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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