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联系和偶然的因果联系。前者是指主体行为直接引起结果,后者是指主体行为由于外界的其他原因交织一起而出现后果。因此,在确定刑事责任时,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而偶然因果关系,在主体能预见即主观方面存在罪过时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不能预见时,则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虽然客观上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只有必然因果关系,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