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心理“犯罪前心理”的对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既遂、未遂、中止)后至逮捕归案前这一段时期内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内容包括: (1)满足心理。通过犯罪,行为人获得了物质上的 (如钱、财、物、性等)和精神上的 (如平息了愤怒、报了仇、获得了同伴的赞许等)利益,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 (2)后悔心理,罪犯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感到得不偿失,因而后悔,或达到预期目的之后,因感到刑罚的威力而后悔;(3)恐惧心理,罪犯意识到自己法律地位将会改变,对刑罚权威产生恐惧,或明确感到监禁将使自己脱离社会、失去自由、离开亲人,因而痛苦不堪; (4)侥幸心理,罪犯回忆自己的作案经过后,认为万无一失,手段高明,公安机关根本无法侦破; (5)文饰心理,罪犯为使自己的良心免受折磨,寻找理由来开脱自己的罪责,如盗窃犯认为被盗者的钱来路不正,偷他的钱是以恶制恶。强奸犯认为是被害人主动勾引或半推半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