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考试土地测量人员考试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7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共十条。规定土地测量人员考试分为高级、初级两种,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测量学科毕业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得应高级土地测量人员考试;具有在高级职业学校、测量学校、高级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测量学科毕业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初级土地测量人员考试。考试分第一、二试,第一试分必试科目及选试科目,第二试分笔试及口试,并对各试笔试科目作了规定。初级土地测量人员考试,考试院认为必要时,得委托地政主管机关行之,但考试情形须转呈考试院核准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