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清朝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中央政权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旗设札萨克1人,掌管全旗政令。旗上有盟,每盟有若干旗组成,盟设正、副盟长各1人,是理藩院从各旗札萨克及闲散王公中选奏请皇帝任命。盟不是旗的上级组织,而是一个代表中央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的监察机构。对蒙古封建主分别加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1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2人佐之。各大小城池,皆因其旧名置各种名目的大小克伯等官员,自三品至七品。由朝廷派驻的伊犁将军、喀什葛尔参赞大臣及领队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在西藏地区,达赖(驻拉萨),班禅(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在卫、藏、喀木、阿里4部,各设噶部伦,以治政事。清朝政府设置的驻藏大臣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在东北地区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1人,副都统2人,康熙元年改为辽东将军。1683年,清政府又设黑龙江将军,管理黑龙江地区。云、贵、川、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仍用土司制度。 特别行政区tèbié xíngzhèngqū〈名〉 指一个国家内,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tèbiéxíngzhèngqū指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行政区。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我国宪法第31条的庄严规定,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人民日报.1984.9.28) ◇ 中方与会代表团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学者。(人民日报.2000.12.23) 特别行政区tèbié xíngzhèngqū指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例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我国宪法第31条的庄严规定,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人民日报》1984.9.28) 特别行政区tè bié xíng zhèng qūосóбый администрат вный райóн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而实行特殊制度的行政区。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宪法的法律效力是通过制定特别法或基本法规定来实现的。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 行政权 民族区域自治 ☛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tèbié xíngzhèngqū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设置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高度自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简称“特区”。 ❍ 香港~|澳门~。 ☚ 特奥会 特长生 ☛ 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建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设立特别行政区对于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中央人民政府。1987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将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 特别行政区中国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必要时设立的一种特别地方行政区域。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实行高度自治。但该地区仍然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单位,该地区的政府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将在我国实行与我国主体部分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几个地区。这几个地区就是未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它们所实行的制度由我国全国人大按实际情况以法律规定。参见“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我国在必要时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单位。我国行政区划的一种特殊形式。统一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国采取“一国两制”构想的典范,是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所作的法律准备。它既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又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全体人民的意愿。它是适应我国有关地区的特殊情况和稳定繁荣的一项重要国策。 ☚ 特惠关税 积极公民 ☛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依据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战略设想,根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殊政策的国家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在中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下,对某些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灵活的政策。特别行政区的政府仍是地方政府。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其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的法律; 司法权的行使也不同于其他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行政管理可比一般地区有更大权力。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将成为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澳门1999年回归祖国后,台湾与大陆统一后也可成为特别行政区。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也将赋予其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 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 收回香港、澳门和台湾,实现祖国统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1982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发表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开始运转。1997年,中葡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澳门问题的 《联合声明》,决定从1999年12月20日起,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统一战线 国家审判机关 ☛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 澳门~Macao SAR/香港~Hong Kong SAR 特别行政区(1)北洋政府时期为扩大中国本部的范围,并加强对边区的统治,于本部十八省的西北两边设置四个特别行政区,即绥远、热河、察哈尔、川边。(2)国民党政府时期于省、市、县及设治局四种行政区划以外,或因外交关系或因地理关系,不能依照省、市、县或设治局的制度组织,须另订制度,此种地方即为特别行政区。此时期特别行政区有二: 一为东省特别区,一为威海行政区,均直隶于行政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