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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特别法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特别法庭

专为审判特别重大案件而成立的审判庭。属于临时性的审判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3人、审判员31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法庭完成审判任务后,于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特别法庭审判案件,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它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法庭

专为审判特别重大案件设立的审判机构。带有临时性质,特定审判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1956年6—8月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院,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负责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法庭审判案件,依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法庭

土改清匪反霸和在 “三反”运动中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庭。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7月20日通过的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按照土改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工作的需要,四川各县级政府设立了人民法庭,审判长由正、副县(市) 长担任,法院派员参加,办理土改和镇反运动中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1954年7月撤销。1952年上半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命令,各县级政府设立 “三反” 人民法庭,由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庭长由县长 (市长、区长) 兼任,成员有公安局和法院的负责人,办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揭露出来的贪污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三反”运动结束,法庭撤销。

特别法庭

专为审判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立的法庭,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特别法庭

审判机关名。《临时约法》中规定大总统受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大理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这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为防止总统危害民国的措施之一。但是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议会并未能够弹劾总统,此种特别法庭也没有组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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