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物权的效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物权的效力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大陆法民法对物权的法律效力通常概括为物权的对世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主体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 它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后者则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效力,其标的物无论在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物权的初始状态。(3)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 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排他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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