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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对物权进行分类所形成的有关联的物权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最后一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依该法规定,我国的物权分类体系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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