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军人背职违纪或逃叛罪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如果行为人也具有军人身分,则应成立台湾陆海空军刑法逃亡罪的教唆犯。(2)本罪的行为是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不守纪律或逃叛。行为人的煽惑行为必须以军人为对象,且其煽惑内容必须以不执行职务、不守纪律或逃叛为内容,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煽惑行为并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行为人只要有煽惑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至于被煽惑的军人是否确实不执行职务,不守纪律或逃叛,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不守纪律与叛逃的意思而故意煽惑,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不具有这一主观的不法要素,则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