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炮发射速度规定在不损坏火炮、不影响射击精度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最大允许发射弹数。由兵器设计部门通过计算和试验制定,并按规定的射击持续时间,以表格的形式列入射击规则内。用以避免火炮受到不必要的损坏和在计划战斗行动时计算火炮的技术能力。在火炮身管尚未发热的射击开始阶段,限制发射速度规定标准的因素主要是炮手班在装填、校正射击和转移射击等方面的能力。用最小号装药射击时,对任何射击持续时间来说,这个因素通常都是起决定作用的。用全装药射击并且射击持续时间为10~30分钟和30分钟以上(因火炮口径不同而不同)时,限制发射速度规定标准的因素是火炮身管或反后坐装置的允许受热程度。以中间装药号射击时,发射速度规定也取中间数,以与装药号数成比例的内插法决定发射弹数。发射速度规定标准是根据周围空气温度为-10℃~10℃的范围制定的。如果温度不在这个范围,则每相差10℃发射速度规定标准就要增减10%。 |